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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宣誓制度关联规定作出适当撰改”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5-07 23:42:01 浏览:

全国人大常委会妥善编纂了宪法宣誓制度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北京2月24日电(记者王琦)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24日通过了关于落实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并妥善拟订了宪法宣誓制度相关规定。 决定自去年3月12日起施行。

根据政策决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政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任时应当公开宪法宣誓。

改编后的宪法宣誓:“我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尽职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

由全国人大选举或政策决定任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务院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裁、审计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按照法定程序发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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