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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客新闻服务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5-11 00:30:01 浏览:

第一条为了促进微博新闻服务健康有序快速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授权国家网络新闻办公室关于网络新闻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中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微博新闻服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微博,是指基于招聘者的兴趣机制,主要以短文案、照片、视频等形式实现新闻传播、获取的社会交流互联网服务。

微博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微博平台服务的主体。 微博服务采用者是指利用微博平台进行新闻发布、互动交流等的行为主体。

微博新闻服务是指提供微博平台服务、使用微博平台进行新闻发布、发布等行为。

第三条国家网络新闻办公室负责全国微博新闻服务的监管执法工作。 地方网络新闻办公室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微博新闻服务的监管执法工作。

第四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的,应当依法经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许可,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服务,禁止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活动

第五条微博服务提供者发挥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服务社会大众的积极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先进文化,不断得到正确舆论引导,依法上网、文明上网、安全上网

第六条微博服务提供者落实新闻文案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客户登记、新闻发布审核、评论管理、应急处置、员工教育培训等制度和总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和防范措施,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者

微博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平台服务规则,与微博服务采纳者签订服务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要求微博服务采纳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志愿者”的大致情况,对微博客服务采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方法的真实身份新闻认证、定期核验。 微博服务的采用者未提供真实身份新闻的,微博服务的提供者不得提供新闻发布服务。

“微博客新闻服务管理规定”

微博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保障微博服务采用者的新闻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损坏,不得销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第八条微博服务的采用者申请前台实名认证账户,应当提供符合认证新闻的比较有效的说明资料。

国内具有组织机构特点的微博服务招聘者申请前台实名认证账户时,必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较为有效的说明资料。

国外组织和机构申请前台实名认证账户时,必须提供驻华机构出具的比较有效的说明资料。

第九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按级别管理,大致应当根据微博客服务采用者主体类型、发布复印件、关注人数、信用等级等制定具体管理制度,提供相应服务,并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网络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微博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申请前台实名认证账户的微博服务采用者进行认证新闻审查,并根据注册地分类为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网络新闻办公室备案。 微博服务的采用者提供的说明资料与认证新闻不一致的,微博服务的提供者不得提供前台实名认证服务。

“微博客新闻服务管理规定”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信息媒体等组织机构,对向开设的前台实名认证账户发放的新闻复印件及其发帖评论负责管理。 微博的服务提供商必须提供管理权限等必要的支持。

第十一条微博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微博服务采用者发布、传播谣言或者发现不实消息,积极采取辟谣措施。

第十二条微博服务提供者和微博服务采用者不得利用微博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新闻副本。

微博服务提供者发现微博服务的采用者发布、传播了法律法规禁止的新闻副本,应当依法停止转发该新闻,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微博服务提供者应用新技术,协调增设具有信息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应当上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网络新闻办公室进行安全判断。

第十四条微博服务提供者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设置方便的投诉举报入口,处理及时的公众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和指导网络领域组织健全微博领域自律制度和领域规范,推进微博领域信用评级和信用体系建设,督促微博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微博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管执法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微博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微博服务采用者的日志新闻,并停留6个月以上。

第十七条微博客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每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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