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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沈阳租赁住房居民可享受8项公共服务”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5-26 13:42:01 浏览:

沈租住房的非市户籍家庭(包括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享受子女教育、就业支持、社会保险、计划生育、住房保障、户籍管理等方面的公共服务权利。 昨天,沈阳市房产局发布《关于沈租住房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相关政策的通告》,进一步扩大了承租人的权利。

“在沈阳租赁住房居民可享受8项公共服务”

租住的子女就近入学,享有与本市子女相同的权利

外来人口子女的适龄入园、小学(中学)公立学校根据租赁居住地在附近、服从分配入学、在市里参加高中入学考试等方面享受待遇。

1 .和适龄儿童一起入园。 沈阳市幼儿园遵守《幼儿园工作人员规程》和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等相关规定,实行自主招生,外来人口适龄儿童享受与当地适龄儿童同等的待遇。

2 .带孩子入学。 沈阳市目前以居住证为首要依据接收外来人口子女入学,根据居住证及其他相关条件,公办学校接收,免试就近入学。 外来人口子女与当地学生混编班级,在学籍注册、学习考试、评定优先等活动上与同行视为一体。

“在沈阳租赁住房居民可享受8项公共服务”

3 .参加中考。 非市户口持有市中学学籍或毕业证,在沈阳市居住区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的承租人,可以在沈阳市申请中考,享受与城市考生同等的待遇。

4 .参加大学入学考试的一方。 在沈阳市,高中阶段完善3年学籍,具有实际学习经验和早期学籍,父母在我省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和住处,通过考核后,可以在我市参加高考。

保留大学生沈创业津贴房租

在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新闻查询等服务的沈相关部门就业,可以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等服务。

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快速发展消沉。 大力支持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监测管理体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把握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就业创业促进行动,继续落实人才就业创业房租补贴政策,将学士创业房租补贴调整为学士就业创业房租补贴。

“在沈阳租赁住房居民可享受8项公共服务”

享受同等的保险福利待遇

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包括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福利待遇。

1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在参加养老保险的范围内,没有职工的户籍要求。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 .工伤保险。 正常在市境内按规定有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论是否是本市户籍或承租人,企业都可以缴纳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包括生育保险)。 非本市户籍人员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我市自愿参加城镇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并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4 .失业保险。 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在我市工作人员正常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后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中在我市办理“居住证”的失业人员,可以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

陷入困境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享受社会临时救助、居家养老等公共服务,享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本市以外的户籍承租人在沈阳市租赁房屋,遇到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后,基本生活暂时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临时救助 另外,可以与本市市民享受居家养老、护理等服务方面的同等待遇。

“在沈阳租赁住房居民可享受8项公共服务”

经济困难的承租人,因房屋租赁纠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可以申请公积金作为公租房的房租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的申请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服务。

非我市户籍就业人员根据《沈阳市租赁社会房源实施公租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63号)、《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93号)等文件的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非本市户籍职工连续全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其配偶在沈阳市无股权住房拥有租赁住房的,租赁住房属性为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租赁房租。

享受租赁住房的定居政策

下列特定人群,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定居时,可以将租赁住房作为定居地: (一)经国家、省和市有关部门批准转入的党和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和随行家属。 (2)具有普通中专以上学历,受过高等教育,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等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技能证书的人(3)非沈阳生源应届毕业生(含择业期2年)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普通高中等大学毕业生。

“在沈阳租赁住房居民可享受8项公共服务”

在本市领取驾照可以补办身份证

在市里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等服务、取得出入境证明、更换居民身份证、补办等服务。

享受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表彰、奖励和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和权利。

以上公共权利和服务复印件的相关政策咨询和具体实施,由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部门的公开咨询电话如下。

市房产局(住房保障):82978020

市教育局: 22717964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333

市民政局: 96100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3408865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2329

市公安局(定居):23106094

市司法局: 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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