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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公司可租赁民房向社会转租”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5-14 13:15:01 浏览:

武汉市日前支持并规范了房屋租赁服务公司“房东”的行为。 武汉市房管局表示,武汉市房管、公安、城建、城管等部门日前联合发布《规范住房租赁服务公司关于代理租赁社会闲散存量住房的试点意见》,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行为,增加租赁住房供给,充分利用社会闲散存量住房资源。 根据试点意见,房屋租赁服务公司可以根据市场诉求,在符合消防安全的条件下,长时间安装改造租赁房屋后,再租给社会。 其中,确定租赁房屋的装修标准:租赁房屋出租人的人均采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每套房屋的住户不得超过2人。 但是,承租人与居民之间有赡养、抚养、赡养义务关系以及医疗护理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出租公司违反住宅设计规范分房建设后,不得出租,也不得按照床位等变相出租。

“武汉:公司可租赁民房向社会转租”

客厅的改造租赁成为了这次试行意见中的亮点。 具体而言,一套住宅内可采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上的客厅,作为一个房间单独出租和采用,但餐厅、过道、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和地下储藏室不得为人员出租和居住。

今后,租赁公司不得与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建立新闻系统,登记承租人和居住聘用人员的新闻,并与公安人口管理部门和房管部门联网,将房屋以酒店形式对外经营。 以出租为名,发现实际经营酒店的,房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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