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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草案)》(摘要)”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5-05 22:48:02 浏览:

本公司北京3月8日电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草案)》(摘要)

一、在章程总纲第一自然段中,将“在漫长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写成“在漫长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 组成“中国共产党领导”增加“基于工农联盟”。 “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支持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支持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编撰改为“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支持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支持祖国统一、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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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章程总纲第三自然段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的增加

三、章程总纲第四自然段中“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后“推进社会主义建设,进行了改革开放的新的伟大革命,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把“在人民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写成“在人民革命、建设、改革事业中”。 成为“已经各有联系的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增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从“全国各民族已经形成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改为“全国各民族已经形成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宗教界爱国者积极参加祖国社会主义建设”后,增加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等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他将《在新的历史时期》写成《国家事业正在迅速发展》。 把“一个重要的“法宝”的编撰改成了“一个重要的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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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章程总纲第五自然段开头写道:“二○一二年十一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在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漫长努力下,国家事业发生了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期。 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 现阶段,我国社会的首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快速发展之间的矛盾。 ”。 他写道:“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面临的首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落后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但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并未改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快速发展中国家。 重申“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是”后增加“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推动我国建设富强、民主、繁荣 ”提出“重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基本上四个基本上重复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把我国的建设作为民主主义。 “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快速发展观、习大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 出自“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支持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进一步巩固和快速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的撰述,“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政治,” 在“团结所有可能团结的人”之后增加“找到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大同心圆”。 “以同心同德、群策群力、经济建设为中心,保持和快速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快速发展,为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基本任务而奋斗”,成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第五位” 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快速发展,实现“两个百年”的奋斗目标,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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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章程总纲第六自然段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后有所增加”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实施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按照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时间共存、相互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编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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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章程总纲加一段,作为第七自然段,文案写道:“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特征。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是聚焦国家中心任务,民主勾结履行职能全过程,完全协商议政文案和形式,增进共识,促进团结,推进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快速发展,推进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的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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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章程总纲第九自然段“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依法维护其参加单位和个人依照本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 》编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依法维护其参加单位和个人依照本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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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章程第一章《事业总则》第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办理事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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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章程第一章《事业总则》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事业大致为:重复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重复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重复大团结大联合,重复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十、章程第一章《事业总则》第二条的编撰改为第三条。 第二款表示,“政协是在决定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和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之前进行协商,决定执行中的重要问题。”政协是国家对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措施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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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民主监督是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通过贯彻执行重大方针政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处理的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性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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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款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作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生态环境等中的重要问题”。

十一、章程第一章《职工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协商计划。 主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题协商会议问题和其他协商形式的重要议题,应当列入年度协商计划,并与协商议题和协商形式相一致。 要综合运用各种形式,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以全体会议为龙头,以主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题协商会为要点,以协商座谈会、对口协商会、提案处理协商会等为常态的协商议政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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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章程第一章将《事业总则》第三条的编撰改为第五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编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反复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快速发展思想,依法 推进“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事业的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事业,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更好地实现人的全面快速发展、社会全面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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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章程第一章将《事业总则》第四条的编撰改为第六条《巩固和快速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的编撰,“不可动摇地巩固、快速发展和动摇公有制经济, “促进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快速发展”的创作,“多次快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贯彻新的快速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快速发展,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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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章程第一章《事业总则》第五条的编撰改为第七条。 将“克服官僚主义”的编撰改为“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侈之风”。 第6条将相应的编撰改为第8条。

十五、章程第一章《事业总则》第七条的编撰改为第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通过各种形式,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开展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公德、革命理想、道德和纪律的推进教育事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多次在文化快速发展的道路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通过各种形式,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以前传下来的文化,继承革命文化,迅速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 培养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公德和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纪律的推广教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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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章程第一章《事业总则》第八条的编撰改为第十条。 第一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反复发展科学、繁荣文化“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密切联系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在政治、法律、经济、教育、科技、文化艺术、医药卫生、体育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等活动。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反复发展科学、繁荣文化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密切联系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在政治、法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信息出版、医药卫生、体育、环境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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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将“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事业”选作“有中国特色的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事业”。

十七、章程第一章将《职工总则》第九条的编撰改为第十一条的“视察、参观、调查”的编制改为“视察、考察、调查”的“根据提案、提案、其他形式”的编制包括“提案、提案、社会舆论新闻、其他

十八、将章程第一章《事业总则》第十条的编撰改为第十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和推进委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治,学习和交流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 增强了为祖国服务的才能》编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推进委员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科学的快速发展观、大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和交流时事政治,掌握政治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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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章程第一章《事业总则》第十一条的编撰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积极开展与台湾同胞和各界人士的联系”后增加了“坚决反对一切分裂国家的活动”。

第二款“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联系和团结”前,全面准确地增加“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门人治澳”、贯彻高度自治的方针”。 “鼓励他们维护港澳地区的繁荣与稳定”的文章改为“鼓励他们维护港澳的长期繁荣与稳定”。 第12条将相应的编撰改为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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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章程第一章《事业总则》第十三条的编撰改为第十五条“为了快速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的编撰改为“促进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保护事业的快速发展”。 在“多次完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后,增加了“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造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流交流与交流”。 将《巩固和快速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的撰述改为《巩固和快速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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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章程第一章《事业总则》第十四条的编撰改为第十六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适应”后“重复”增加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 第15条将相应的编撰改为第17条。

二十二、章程第一章《事业总则》第十六条编撰改为第十八条“加强与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与合作”后,增加“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二十三、章程第一章《事业总则》第十七条的编撰改为第十九条的《中国近代史、现代史资料》的编撰改为《中国近代以来的文史资料》。

二十四、章程第一章《事业总则》第十八条的编撰改为第二十条。 “经验交流”后增加“指导工作”。 第二章《组织总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相应编撰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二十五、章程第二章《组织总则》第二十一条的编撰改为第二十三条。 “个人必须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协商邀请,也必须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相应的选编从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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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章程新增“委员”一章为第三章,复印件为编辑后的第三十至三十九条。 章程的第三章、第四章相应地被改编为第四章、第五章。

二十七、章程第二章《组织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编撰改为第三章《委员》第三十条。 在“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后增加“保守国家秘密,廉洁自律”。

把第二选改为第三十四条。

二十八、章程第二章《组织总则》第二十六条的编撰改为第三章《委员》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委员”的编撰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 “提出批评和建议”的编制改为“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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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章程第二章《组织总则》第二十七条“参与违纪行为的检举、调查和检举的权利”被编纂成“暴露于违纪行为指控的权利、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举活动”。

三十、章程第三章在“委员”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经过相关手续后,应当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地方委员会委员经过相关手续后,应当由各级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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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章程第三章“委员”加一条,为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本章程积极履行职责,认真行使权利。 ”

三十二、章程第三章“委员”加一条,为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应当正确解决个人职业活动与履行职责的关系,不得利用委员身份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相关人员的利益。 ”

三十三、章程第三章“委员”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应当加强委员职务管理,建立委员职务文件,并采取适当方法通报职务情况。 ”。

三十四、章程第三章“委员”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因严重违反纪律被组织解决、处分或者判决的,以及因涉嫌违反纪律被调查解决的,不得以虚假身份等方式继续提名或者提名委员候选人。 ”。

三十五、章程第三章“委员”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 “因工作人员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应当继续担任委员的,本人应当辞去委员职务。 有违反社会道德或者与委员身份不一致的行为的,应当立即协商或者写信,注意也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委员辞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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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章程第三章在“委员”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对违纪的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解决。 ”。 原第三章“全国委员会”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相应地从第四章“全国委员会”第四十条变更为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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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章程原第三章“全国委员会”第三十三条的编撰改为第四章“全国委员会”第四十三条。 将“临时召集之”编撰改为“得临时召集”。

三十八、章程原第三章“全国委员会”第三十四条的编撰改为第四章“全国委员会”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至第五款“一、编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四、讨论本会的重大实务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五、参与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 “(一)编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成员的增加或变更(三)协商和讨论国家大政策方针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四)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建议工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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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章程原第三章“全国委员会”第三十五条的编撰改为第四章“全国委员会”第四十五条。 增加一个,作为第3款,“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研讨会。 ”。

四十、章程原第三章“全国委员会”第三十六条的编撰改为第四章“全国委员会”第四十六条。 将第一项至第五项的编号“一、”至“五、”的编撰从“(一)”改为“(五)”。 增加“(六)协商决定全国委员会委员”。 第六项、第七项编号“六、”“七、”撰改为“(七)”、“(八)”。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相应编撰改为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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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章程原第三章“全国委员会”第三十九条的编撰改为第四章“全国委员会”第四十九条。 在补充说“常务委员会决定”之后,文案说“应该发挥专门委员会事业中的基础性作用”。 原第四章《地方委员会》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的相应选编改为第五章《地方委员会》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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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章程草案第四章“地方委员会”第四十五条的编撰改为第五章“地方委员会”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一、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编纂改为“(一)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变更”。 第二款“二、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听取和审议”的编制改为“(二)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建议工作情况报告和其他报告的听取和审议”的第三款、第四款编号“三、”、“四、”撰改为“(三)、“(四)”。 第46条相应的编撰改为第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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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章程草案第四章“地方委员会”第四十七条的编撰改为第五章“地方委员会”第五十七条。 将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编号“一、”至“四、”的编撰从“(一)”改为“(四)”。 增加“(五)协商决定地方委员会委员”。 第五项、第六项编号“五、”“六、”撰改为“(六)”、“(七)”。 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条的相应编撰从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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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删除章程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章程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执行。 ”。

四十五、章程增加“徽章”一章作为第六章,复印件为编辑后的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三条。

四十六、章程第六章“徽”中第六十一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徽由五角星、齿轮和麦穗、四方红旗和丝带、中国地图和地球、“‘1949”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成的图案。 ”。

四十七、章程第六章《会徽》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 “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会徽中,五角星代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 齿轮和麦穗代表着建立在工农联盟基础上的四方红旗和丝带代表着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的大团结大联盟。 中国地图和地球显示全国人民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侨团结的“‘1949”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分别是诞生年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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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章程第六章《会徽》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参加单位和个人必须维护会徽的尊严。 必须按照规定制作和采用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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