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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欠债300余万元 女子被判无须担责”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5-05 07:12:02 浏览:

由于逾期未能还债,三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张某及其前妻王某,要求共同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 记者近日获悉,北京二中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相关法律相关问题解释》的规定,驳回债权人要求王某和张某共同偿还债务利息的诉讼请求。

“前夫欠债300余万元 女子被判无须担责”

张某和王某2000年结婚,通过年协议离婚。 三债权人于年7月与张某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与偿还协议书》,对2009年至年各债权人与张某之间发生的借款关系进行确认,三份协议书涉及合计借款金额300余万元。 此后,因张某未按期还债,三债权人共同向法院起诉张某及其前妻王某。 张某的债务发生在张某和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张某和王某共同偿还债权人债务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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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主张,自己和三债权人之间不是贷款关系,而是共同投资经营关系,钱全部用于自己的企业经营,不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王某辩称,自己对涉案的钱一无所知,也从未见过那笔钱。

一审经审理,年12月张某、王某共同作出偿还三债权人债务利息的判决后,王某不服,向二中院上诉。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债务金额较大,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因此债权人主张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需要就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共同举债承担举证责任。

目前,债权人未履行涉案债务系经王某和张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妻共同举债同意,举证责任。 法院对债权人要求王某和张某共同偿还借款利息的诉讼要求,不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下达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所涉法律关系问题的解释》尚未公布,一审判决根据当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于年1月18日施行,法院根据该司法解释调整了一审判决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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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二中院的判决驳回了张某偿还借款利息,债权人要求王某共同偿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相关法律相关问题的解释》。 本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说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前夫欠债300余万元 女子被判无须担责”

文/本报记者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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