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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对《养犬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并征集意见”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4-14 07:12:01 浏览:

记者5月8日从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获悉,在海口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对市政府申请的《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 《草案》对原《条例》进行多处修订,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全市行政区,确定要点管理区内居民每户限一只。

“海口市对《养犬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并征集意见”

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正在就该《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社会各界人士在5月26日前可将意见、建议以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交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或登录“海口市人大”网站、“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微信公共平台提出意见、建议

“海口市对《养犬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并征集意见”

扩大适用范围

划分狗禁止区、积分管理区、常规管理区

2008年,海口市制定了《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目前,海口行政区域内的养犬数量已经超过10万只,特别是近年来,由于旧城改造的加快,居住环境的变化出现了大量的遗弃犬,加剧了城市管理问题和社会矛盾。 为了更好地规范养犬行为,实现养犬管理的共享共治,海口有必要修改原《条例》。

“海口市对《养犬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并征集意见”

修订后,《草案》的名称删除了原《条例》的“城市”,扩大了适用范围。 一是将《条例》的“市城市建成区内”编成“市行政区域内”。 二是将适用对象从《条例》的“居民养犬”改为“犬饲养经营及对养犬的相关管理活动”,增加了带外来犬入市也应遵守“草案”的规定。 三是删除机关、工厂、仓库等单位关于养犬的规定。

“海口市对《养犬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并征集意见”

另外,《草案》将海口市的行政区域分为养犬禁止区、要点管理区和通常管理区。 养犬区内不得饲养、繁殖、携带、经营任何犬,要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繁殖、携带、经营大型犬和烈性犬等犬。 盲人、肢体较重的残疾人饲养、携带导盲犬,扶养犬除外。 积分管理区内的居民养狗的情况下,每户限制一只。 要点在管理区域内不得开办犬类养殖场,也不得设立犬类收容救助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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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登记时限

实行智能狗牌、电子标识管理制度

《草案》细化和编纂了原《条例》关于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决定养狗登记的期限,进行登记的最小犬龄为90天。 饲养犬必须在犬龄90日以上至30日以内到公安部门养犬登记机关进行养犬登记,并取得养犬登记证。

《草案》增加门诊犬备案时间,细化管理规定。 带外来犬入市7天以上6个月以内停留的,应当在进入海口市后3天内向公安部门养犬登记机关备案。 停留时间超过6个月的,必须进行养狗登记。 另外,规定增加不登记的,有遗弃狗、骗取养犬登记的,和依法没收狗、吊销养犬登记证后五年内不得进行养犬登记的。

“海口市对《养犬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并征集意见”

《草案》还增加了对犬经营单位、涉犬民间团体的管理要求,确定了在犬经营单位建立登记登记簿、保存犬养狗登记证或者养狗备案证等义务,收容救助机构应当建立收养制度,不得从事犬的繁殖、经营活动

关于养犬收益,“草案”已经确定,将停止收取养犬管理费。 为了更有效便捷地管理饲养的狗,实行智能狗牌、电子标识管理制度,利用高科技智能方法进行管理,智能狗牌、电子标识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向许可注册的养犬人收取费用。

“海口市对《养犬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并征集意见”

确定相关规定

狗伤人后,养狗的人必须及时提交消息

对比原《条例》中犬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表现模糊的问题,《草案》进一步确定了饲养、经营犬的单位和个人犬应当遵守的规定,无免疫犬不得经营、携犬出户等水体、犬伤人后,

犬受伤时,养犬人应当及时将伤者送往医疗、疾病控制机构解决伤口,救治患者,注射疫苗,诊疗中发生的费用由养犬人先行支付。 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养犬人还应将受伤的狗及时送往犬类收容机构,需要样品检查的,由养犬人负责资质机构检查,相关费用由养犬人承担,检查结果应载入公安部门养犬管理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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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便于执法和严格管理的大致情况,《草案》在设定法律责任时修改了罚款幅度,新增了对有关犬经营者、犬只收容机构不依法备案、不遵守犬类经营活动管理相关处罚要求、伤害养狗人的法律责任。

其中,未及时送诊被害人或者不提前支付医疗费的。 未及时将伤人的狗送往犬类收容机构的,由公安部门没收狗,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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