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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江苏省和南京市两级公积金贷款可逐月互还”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4-05 12:48:02 浏览:

从明年1月4日开始,南京市公积金和江苏省级机构公积金贷款可以每月相互归还。 12月28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京中心)推出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省直中心)和“委托住房公积金机构每月偿还公共贷款”业务,南京中心未结清贷款,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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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机构每月委托还款”业务是指在南京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与公积金缴存中心互联每月提取还款协议书,并向缴存中心每月提交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额,本人或配偶在省直中心贷款每月一份或 省直中心也可以返回南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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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可以携带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到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担任银行服务网站,申请“机构间互联委托每月还公共贷款”的协议。 职工签约归还省直中心住房公积金时,目前在省直中心缴纳的应当先在省直中心签订月度公共贷款归还合同。 借款人(含配偶)在省直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搬到南京中心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南京中心签订《机构间互联月度公共贷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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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后协议的执行日期为每月15日,如果在每月12日前签订互联协议,则在签订的月份开始执行的每月12日以后签订互联协议,下月开始执行。

请注意,签约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保留合同签订时本人月缴存额的12倍以上的余额,住房补贴账户应当保存合同签订时本人月缴存额的1倍以上的余额。 以申请人及配偶的个别账户为单位逐一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账户不符合执行委托提取还款条件的账户,在该账户符合条件之前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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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抽取也有优先顺序。 如果签约人或签约人配偶在省直中心融资,同时配偶方目前仍在省直中心缴纳,则先执行配偶每月还款协议,然后执行签约人互联每月还款协议的签约人或签约人配偶在省直中心贷款后,移动到南京中心存款,首先是签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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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据了解,在省直中心缴纳的职工需要偿还本人或配偶在南京中心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并按照上述规则,在省直中心办理相关合同手续。 (文芳阁记者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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