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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租赁机构严禁诱导租房人一次不重复支付超过3个月租金”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4-03 11:36:01 浏览:

4日,上海市房屋建设委员会、房屋管理局等10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房屋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规范房屋租赁市场行为,处理房屋租赁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意见称,房屋租赁公司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手续,从事职工实名登记服务的房地产经纪和房屋租赁公司未取得房源校验码,不得发布房源新闻。

在房屋租赁服务收款方面,意见应当对房屋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实施明确的标价,不得获得房屋租赁差额,租赁合同期满续签后也不得重新征收佣金。 在规范租金支付周期的基础上,意见要求房屋租赁经营机构强制或以租金优惠等名义引导承租人不要一次性重复支付3个月以上的长周期租金。

“上海:租赁机构严禁诱导租房人一次不重复支付超过3个月租金”

另外,上海市要求房屋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各自的网上、离线经营场所等渠道,公开合作机构名单,禁止个人收钱。

在资金监管方面,意见要求房屋租赁经营机构在上海市注册的商业银行开设全市唯一的资金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应当对公司租金押金的收取实施监管:房屋租赁经营机构收取租金和押金的,由承租人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房屋租赁经营机构向所收纳房屋资源的出租人支付租金和押金的,应当通过监管账户支付。 承租人支付租金周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租金应当按月转入房屋租赁经营机构。

“上海:租赁机构严禁诱导租房人一次不重复支付超过3个月租金”

对于“租赁贷款”业务,意见决定严格控制租赁贷款业务,禁止增量、压降库存。 建立房屋租赁公司资金风险预警机制,加强风险提示,坚决遏制“高入低出”和“长收短付”的行为。

意见还确定加快住房租赁平台政务服务升级,建立完善上海市“一网受理、联合办理”的住房租赁在线服务体系制度,进一步发挥住房租赁平台公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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