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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成区禁燃高污染燃料 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5-27 13:00:02 浏览:

为了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日前,市政府发布了《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本市建设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设区和建设区外工业园区(批准的工业园区规划范围为准)的高污染

“哈尔滨市建成区禁燃高污染燃料 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根据《通告》,市建成区和市区工业园区的阻燃燃料包括单机出力在20吨/小时以上的锅炉以外的燃烧用煤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煤炭、焦炭、兰炭等)、石油焦、兰炭等

县(市)政府所在地建设区及其辖内工业园区的阻燃燃料,单功率低于20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烧用硫含量超过0.5%,灰分超过10%的煤炭及其制品(原煤、散煤、煤矸石、煤粉、煤浆、煤炭、煤炭、煤炭。 其中,煤炭、焦炭、兰炭的成分含量大于规定的限值)、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高效除尘设施未配置的专用锅炉燃烧用生物质成型燃料。

“哈尔滨市建成区禁燃高污染燃料 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通告》确定禁止在禁燃区内销售、燃烧高污染燃料。 禁止新建和扩建燃烧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已经建成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使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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