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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撰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策”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5-24 22:18:01 浏览: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单的政治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梳理。 经过整理,国务院决定:修改两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

、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司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编撰为:“国家提倡住院分娩。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分娩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和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的发病率、死亡率。

“国务院关于撰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策”

“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必须由经过训练并具有相应生育能力的家庭的生育者生育。

“高危孕妇必须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家庭助产士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

删除第35条第3款中的“及从事家庭生育的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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