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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制定寄递物流安全管理条例”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5-21 21:42:01 浏览:

新疆乌鲁木齐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今天审议《乌鲁木齐市配送物流安全管理条例》,配送物流经营者未对接收物进行非侵入式检验,或未执行收货检验制度,最高罚款30万元。

《乌鲁木齐市配送物流安全管理条例》共32条,大致确定了立法目的、配送物流安全的含义、适用范围、市配送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 规定了市、区(县)二级人民政府在配送物流安全管理工作方面的职责。 确定了邮政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等协同部门在配送物流安全管理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 对快递企业、快递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新疆乌鲁木齐:制定寄递物流安全管理条例”

《条例》规定,快递管理机构未及时发现快递经营者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现后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刑事责任。 《条例》依法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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