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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拟规定: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新闻公开义务将被处罚”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5-19 15:45:01 浏览:

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近日发布《慈善组织新闻发布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慈善机构有下列情形的,按照《慈善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未依法履行新闻公开义务的。 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的隐私、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地址、通信方式等新闻。

“民政部拟规定: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新闻公开义务将被处罚”

意见征稿确定了慈善组织必须依法履行新闻公开义务,真实、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新闻。 慈善机构应当建立新闻公开制度,决定新闻公开的范围、方法、责任。 慈善组织应当对新闻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宣传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新闻公开义务。

“民政部拟规定: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新闻公开义务将被处罚”

意见征稿确定,慈善机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的新闻平台(以下简称统一新闻平台)上向社会公开以下慈善新闻:公开基本新闻年报和财务会计报告募捐、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新闻; 具有公开募股资格的慈善机构的基本新闻还必须包括本组织报酬最高的前五名人员的职务和报酬,本组织是公海经费、公务车购买和运行费用、公务接待费用、公务差旅费的标准。

“民政部拟规定: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新闻公开义务将被处罚”

意见征集稿确定,慈善机构应当在民政部门批准的章程、基本新闻形成之日起30天内统一新闻平台向社会公开。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的基本情况、发起人、第一捐助者、理事的第一来源单位、管理者、被投资者等与慈善机构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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