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报业网免费收录优秀网站,为了共同发展免费收录需做上本站友情链接,我们才会审核收录,不做链接提交一律不审核,为了避免浪费时间:收录必看!!!

  • 收录网站:221
  • 快审网站:10
  • 待审网站:10
  • 文章:35510
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资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5-18 03:12:01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是烟叶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必须按照本法的规定缴纳烟叶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烤烟叶、烟叶晒干的。

第三条烟叶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

第四条烟叶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五条烟叶税的征税额按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乘以税率计算。

第六条烟叶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向烟叶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烟叶税。

第八条烟叶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之日。

第九条烟叶税按月征收,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月结束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十条本法自每年7月1日起施行。 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并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

免责声明:大公报业网是一个完全人工审核编辑的开放式分类目录网站,本篇文章是在网络上转载的,本站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本站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