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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5-18 02:12:01 浏览:

总公司北京12月27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的决定。

(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要求国务院做出《关于批准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的决定(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中充分考虑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内地各有关方面对广深港高铁连接口岸设置和通关检查模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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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认为,建设广深港高速铁路,实现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全国高速铁路互联网的互联互通,对促进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之间的人员往来和经贸活动,深化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的互利合作,使香港特别行政区更好地融入国家快速发展大局,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长时间的繁荣与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逐一发挥高铁高速高效的特点,让广大乘客充分享受快捷便捷的服务,确保广深港高铁香港段的运输、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广深港高铁香港特别行政区西九龙站(以下简称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内陆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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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认为,《合作安排》符合“一国两制”的方针,符合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根据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高度自治,包括实行单独的出入境管理制度等。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内地有关方面在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就实施“一地两检”的相关问题协商作出妥善安排,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行使高度自治权的具体体现。 西九龙站设立内地口岸区,不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的范围,不影响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不损害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由于需要在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合作安排》规定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管辖权(包括司法管辖权)的划分和法律适用,并确定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在内地,是适当的。 内地派驻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的机构依照内地法律履行职责,其范围严格限制在内地口岸区内,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整体实施的情况不同。 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场所聘用权的取得、期限和费用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内地有关机构签订合同规定,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条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土地全权和聘用管理的规定。 在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要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适当政策,促进各行业快速发展,提供适当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等规定,符合“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基本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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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如下:

、批准年1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的《合作安排》,确认《合作安排》符合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立法保障《合作安排》得到落实。

二、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的设立和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批准。

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生效之日起,内地依照内地法律和《合作安排》实施管辖,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海关、检验检疫机关、口岸综合管理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上述机关及其人员在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以外的区域不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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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西九龙站口岸开通后,《合作安排》如有编辑,由国务院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

实现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称“香港特区”)与内地高铁交通设施互联互通,促进两地区人员交流和经贸往来,推动两地区经济实现特点互补、共同快速发展,充电一个地区发挥广深港高铁香港段的效益,经协商,内地与香港特区广深港高铁西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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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口岸设置

第一条双方同意在香港特区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二检”,双方根据各自法律,对来往内地和香港特区的出入境人员及其行李进行出入境边防检查、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出入境监管。

西九龙站口岸分为香港口岸区和内陆口岸区。 香港口岸区由香港特区根据特区法律设立和管辖,实施过境限制区管理。 内地口岸区由内地根据本合作安排和内地法律设立和管辖,实行口岸管理制度。

第二条内地口岸区范围为西九龙站地下二、三层划定区域、地下四层站台区域及有关连接通道,包括内地监管检查区、办公准备区、出港乘客候车室、车站站台和连接通道及电梯。 内地口岸区范围详情见附件。

香港特区境内广深港高铁运营中的列车车辆(包括行驶中、停留中、乘客期间)也被视为内地口岸区范围内。

除上述纳入内地口岸区范围的场所和高铁列车车辆外,广深港高铁香港段的其他所有运营范围和设施(包括石冈列车停车场、轨道及行车隧道)不属于内地口岸区范围。

内地口岸区由香港特区移交内地根据本合作安排采用管辖并实施。 内地口岸区场所聘用权的取得、期限及费用(包括内地口岸区内相关建筑物及相关设施的维修养护费用)等事宜,由双方签订合同规定。

第三条内地口岸区的设立不影响广深港高铁香港段的建设权和施工权、服务经营权和运营及监管,也不影响广深港高铁香港段的相关资产(包括相关土地和土地的不动产或动产)和设施的权益,上述事项仍由香港特区依照特区法律解决,并配合本合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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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内地口岸区管辖权划分

第一节内地管辖若干事项

第四条内地口岸区自生效之日起,除本合作安排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的若干事项外,由内地根据本合作安排和内地法律实施管辖(包括司法管辖)。

解决前款规定的内地管辖若干事项时,关于内地法律和香港特区法律的适用及管辖权(包括司法管辖权)的划分,内地口岸区视为在内地。

第五条内地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海关、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境入境运输手段对列车进行监督管理,并在内地口岸区办理相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海关监督管理、检验检疫手续。

第六条内地常驻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之间、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口岸综合管理机构和铁路公安机关之间(以下称为“内地常驻机构”),依据内地法律在内地口岸区履行职责,在内地口岸区以外的区域不执法,在内地口岸区以外的区域无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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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香港特区管辖若干事项

第七条下列事项由香港特区根据特区法律实施管辖(包括司法管辖)

1、有关特定人员,即持香港特区政府或广深港高铁香港承运人签发的较为有效的证件进入内地口岸区或通过该口岸区进入西九龙站其他地方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相关的若干事项,或

2、建筑物及相关设施(包括消防、危险品储运设施、升降机、自动梯、自来水设备、废弃物及污水装置、扩音系统、通风、电力及能效等)的建设、保险与设计、维护养护标准和责任等相关事项。 但是,内地常驻机构自行提供或根据本协助执行职务时安排专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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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深港高铁香港承运人及服务供应商的经营、相关保险、税务及其工作人员的税务及雇佣责任和权益、保障和保险若干事项。 上述服务供应商向内地常驻机构或广深港高铁内地承运人提供服务,但不包括在内地港区以外的香港特区区域不经营的服务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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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管及广深港高铁香港段铁路系统安全运行及环境管制的若干事项。

5、内地口岸区机构或人员之间的合同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事宜:广深港高铁香港承运人、西九龙站承包商、材料或服务供应商、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广深港高铁乘客。 但是,当事人在协议(包括书面、口头或双方的实际行为)中表示反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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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广深港高铁香港承运人及内地承运人签订的《广深港高铁运营合作协议》(包括未来的编纂或补充协议)中规定广深港高铁香港承运人负责的事项。

第八条西九龙站的铁路运输服务管理由香港特区负责。 铁路运输服务管理相关制度由内地和香港特区相关机构另行协商制定,应包括以下复印件:

1、香港特区对高铁(包括广深港高铁香港段)乘客实行实名制售票,进行实名制检查。

2、香港特区对进入西九龙站出境的高铁乘客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章对高铁香港段乘客的出入境监管

第九条前往香港特区的乘客认为在离开内地口岸区之前在内地,由内地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海关、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内地法律进行出境监督管理。 符合内地法律的,依法允许出境。 违反内地法律的,上述内地机构将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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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前往内地的乘客进入内地口岸区后,视为在内地,内地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海关、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内地法律进行入境监督管理。 符合内地法律的,依法允许入境。 违反内地法律的,上述内地机构将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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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联系协调和应急解决机制

第十一条双方同意建立口岸协商联络机制,加强在通关协调、联合暴行、治安消防、反恐等全方位的信息表达与合作,确保内地口岸区安全、顺畅、高效运行和比较有效的监管。

第十二条双方建立应急解决机制,控制内地口岸区运行中可能发生的突发、紧急事件(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水电供应事故、恐怖袭击、消防事故、重大暴力事件、危险化学品或爆炸品事件、传染病疫情、核生化事件、动植物疫情、列车运行异常等) 双方同意为此建立联络员制度,进行信息表达,定期安排联合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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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协助解决突发紧急情况为目的,经内地常驻机构请求和授权,香港特区相关人员可以在内地口岸区协助相关活动,享受香港特区法律和内地法律享有的一般保障和豁免。

第十三条双方同意在本合作安排明确的大体上下,制定和签署西九龙站口岸运行管理方面的合作实施方案,规定双方在西九龙站口岸运行管理方面的具体合作事项。

第十四条双方同意在内地口岸区进行任何活动,解决相关若干事项的,在本合作安排和其他有关协议规定的大体上,采取合理审慎的措施,确保内地口岸区内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一方违反上述规定另一方受到损害或者损失的,应当承担包括合理赔偿在内的责任,并通过协商作出适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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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双方同意本着相互合作、相互支持、相互理解、互让的精神,协商处理本合作安排实施中发生的纠纷。

第十六条本合作安排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补充协议确定。

西九龙站口岸的运行条件和监管发生变化,或者受其他因素影响需要修改本合作安排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书面文件,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本合作安排报中央人民政府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内地有关部门和香港特区分别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其中香港特区的法律手续包括办理当地立法)并予以落实。

本合作将于年11月18日在香港签署。 1式8份,双方各持4份。

内地代表:香港特区代表:

马兴瑞林郑月娥

(广东省总督)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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