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报业网免费收录优秀网站,为了共同发展免费收录需做上本站友情链接,我们才会审核收录,不做链接提交一律不审核,为了避免浪费时间:收录必看!!!

  • 收录网站:221
  • 快审网站:10
  • 待审网站:10
  • 文章:35510
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资讯 > “全国首例“花呗”套现案宣判男子获刑两年六个月”

“全国首例“花呗”套现案宣判男子获刑两年六个月”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5-17 18:42:01 浏览:

最近,全国首例“花呗”宣判案件一审。 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介绍,“90天后”男杜某凭“花呗”套现470余万并收取手续费,被法院判定其行为为违法经营资金结算业务,构成违法经营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3万元。 据说,这是全国首次使用“花呗”进行非法逮捕。

“全国首例“花呗”套现案宣判男子获刑两年六个月”

据说“90后”的男性收取手续费,没有发现是犯罪。

“花呗”是在线费用金融产品,面向支付宝( Alipay )注册用户提供定向费用贷款服务。 不能直接导出到“支付宝”。 只能用于支付费用。 但是,一些不法分子用虚假交易的方法,利用“花呗”花钱贷款。

年7月,通过杜某及其同伙控制的淘宝店,采取虚假交易方法,帮助他人从“花呗”中套现,套现的方法是向套现者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手续费的取现比例事先咨询一下,通常是现金的7%-10%,经纪人会拿走大部分手续费。

现金支付者向杜某淘宝店申请退款后,杜某将扣除手续费后的金额通过支付宝( Alipay )汇款给现金支付者。 在交易过程中,没有实际的货物流通。

据公安机关侦查,年11月10日至13日,杜某及其同伙利用多家网店,在全国范围内打通多家淘宝客户虚构交易2500余笔,自《花呗》共套现470余万元。

可悲的是,在犯罪期间,这个“90后”没有意识到自己在犯罪。 在审判中,杜某说:“手续费的大部分给了经纪人,我只得到了几千元。 认为兑现的是淘宝客户,向他们提供帮助不是犯罪。 ”。

赚取现金的行为具有经营特征,必须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花呗”的套现和信用卡套现行为特征基本一致,都是通过虚假交易提取资金。 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金融犯罪调查小组检察官介绍,“花呗”作为银行信用卡等费用信用产品产生,具有网络虚拟色彩,不具备磁条卡、芯片卡等实物载体。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基本上利用《花呗》的再现也会带来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严重后果,与是否有实物载体无关。

“全国首例“花呗”套现案宣判男子获刑两年六个月”

本案的关键是认定杜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这涉及如何理解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行为的不正当性如何体现两个问题。

在本案中,杜某虚构交易在其控制下的淘宝店在事件期间进行的商品交易中没有真实的货物流通。 而且他虚开价格,发送给淘宝客户的商品链接都是根据淘宝客户的意图根据兑现的金额定制的。 这样,杜某控制的淘宝店和淘宝客户之间,表面上是商品交易的关系,但实质上只是从“花呗”向淘宝店支付货款,然后向淘宝客户这一资金支付结算关系进行结算,其控制的淘宝店实际上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全国首例“花呗”套现案宣判男子获刑两年六个月”

杜某不正常经营淘宝店盈利,而是专门收取“花呗”垫款,转移给套现者,通过赚取套现手续费的特殊经营方式盈利,其行为具有经营特点。

江北区人民法院刑事法庭法官表示,办理支付结算为经营性业务,违反国务院《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予以驳斥。 对这种犯罪行为的打击将有力地震撼潜在的犯罪分子,为互联网金融公司营造良好的快速发展环境。

免责声明:大公报业网是一个完全人工审核编辑的开放式分类目录网站,本篇文章是在网络上转载的,本站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本站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