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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结算不得因待遇差办理退费”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5-15 18:27:02 浏览:

本报讯(记者解丽)人社部发布了《关于跨省异地直接结算住院费用的事项通知》,要求到今年2月底,各县区至少确保有一个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 并强调,严格跨省异地就医退保管理,因待遇差等原因不允许投保人退保。

截至12月31日,在全国所有省级平台、所有统一地区实现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对接的基础上,全国跨省医疗机构8499家,90%以上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已上网,80%以上的区县 据人社部介绍,目前,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覆盖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所有人员,符合规定的省内和跨省异地住院费用实现了直接结算,该员工取得了阶段性重大进展。 并且,也逐渐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为此发出了《规范关于跨省异地住院直接结算费用事项的通知》。

“异地就医结算不得因待遇差办理退费”

通知指出,加快扩大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覆盖范围,到今年2月底,各县区至少要跨省建立异地定点医疗机构。 鼓励有条件的省份,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推进异地就医较多的乡镇医疗机构的接入。 然后,人社部决定,跨省异地执行医生目录、参保地支付线的关闭和支付比例。 由于各地目录的不同,直接结算和投保人的清算可能存在待遇差异,是正常现象。 因此,严格跨省医生退费管理,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直接结算完毕的,不准因待遇差等原因向投保人退费。

“异地就医结算不得因待遇差办理退费”

为了逐一履行预付款的作用,通知医生看病地强调可以采用预付款。 为了及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和跨省异地就诊费用,实现跨省现场就诊费用和本统一地区医疗费用,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生看病地可以调整采用各参保地的预付款,但仍需根据权责发生制大致按参保地进行明细核算 然后,尽快调整预付金额。 投保人省的预付款出现红色警告的,就医省份可以立即开始基金紧急调整申请。 投保人省根据时限的要求,向医生省支付调整后的预付款金额。 投保人可以根据跨省异地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和本省基金的支持情况,主动联系医生省份,要求提高预付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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